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31省最新集采标准公布!财政部:400万以下工程原则上全部留给中小企业

发布时间:2022-05-12

        近日,山西公布了《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截至目前,已有25省市区发布2021年版或2022年版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6省执行的是2020年版本文件。本文为除港澳台外31个省最新采购政策大盘点!

        17省市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河南、北京、安徽、陕西、上海、山西、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海南)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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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5月

        文末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全文及解读!

一、中央预算单位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07/content_5467214.htm

        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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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要求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编者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原文链接:

        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012/t20201228_3637419.htm

三、31省市区

01

《湖南省2021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设区的市(州)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原文链接:

        http://www.ccgp-hunan.gov.cn/page/content/content.jsp?columnId=1000004488

02

《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南京市和苏州市(含所属县级市)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其他设区市、县级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原文链接:

        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1/8/13/art_77309_9973590.html

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财政部,中小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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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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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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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

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财政部,中小企业

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

2018年6月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要求必须招标。

综合两份文件,必须招标的范围如下: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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