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8月1日起,项目负责人、总监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每日人脸识别+GPS定位考勤!

发布时间:2023-07-08

        继湖南、广西、海南、辽宁、宁夏、湖北、西藏、山西、天津、江西、重庆、安徽发布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之后,黑龙江也于近日发文。

        主要明确到岗履职、人脸考勤、人员一致、任职要求

        湖南: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后不得更换、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每天须人脸识别考勤

        广西: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项目经理等每天人脸考勤不得少于两次,总监代表等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现场任职

        海南:自2021年12月14日起施行,中标后不得变更、撤离项目经理、总监和所有关键岗位人员,每天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

        辽宁: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项目经理应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

        宁夏:自2022年4月7日起实施,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每天须人脸考勤

        湖北: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八大员,所有人员必须到岗、每天人脸考勤

        西藏:自2022年5月15日起试行,中标单位不得擅自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应进行实名制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

        山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应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天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江西:中标后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所有人须每日人脸考勤

        重庆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安徽:大型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还应取得高级职称。

        黑龙江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管理暂行办法》(黑建规范〔2020〕8号〕同时废止。

 住建厅,中标通知书,项目负责人,考勤,中标

项目负责人、总监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不得擅自更换

        1、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人员一致。

        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

        第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3、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擅自更换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或更换人员不具备同等及以上资格、更换人员超过三分之一,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项目负责人、总监每日人脸识别 GPS定位考勤

        具体考勤管理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可在手机APP上自行提出申请,通过手机APP人脸识别和GPS定位进行考勤系统自动审核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人(农民工)通过闸机或者手机扫码进行考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1次。承接2-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周考勤频次不少于3次(每天仅记1次考勤)。总监理工程师未在施工现场时,总监代表应当考勤建筑工人(农民工)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2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请假天数不得超过6天,每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20天。

        如遇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日和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施工时,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不得请假。

任职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

        2、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技术类职称

        高级职称人员才可担任大类型工程技术负责人。

        3、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并书面任命。

        总监理工程师可在同一城市3个及以下在建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多项的,应当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每周至少在每个监理项目打卡考勤一次。

        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兼职。

        人员配备标准及处罚

        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数量,同时应当满足建设规模、施工进度、投标承诺以及相关文件等要求。

        2、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备与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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